(三)比赛使用由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认定的器材。
(四)各项目须通过资格赛确定决赛资格。资格赛可采用一次(场、站)或多次(场、站)比赛或积分赛的方式进行。
(五)报名参赛单位不足6个的大项(分项)将取消设项;各项目决赛报名以及决赛前技术会议上确认报名不足6名(队)的小项将取消比赛。
(六)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下同)、手球、曲棍球项目分别录取8支队伍进入天津市决赛阶段,棒球、垒球、水球、橄榄球项目分别录取6支队伍进入天津市决赛阶段。参赛队伍数量不足录取名额的,按照实际参赛队伍数量录取。其它项目按照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或录取名额参加决赛。
(七)在全运会决赛中,除部分项目按照规则规定比赛名次可以并列外,其它项目须排出单项名次,不得并列。
(八)特殊规定
天津市可以不参加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橄榄球项目的资格赛,直接参加天津市决赛阶段的比赛。
六、奖励办法
(一)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橄榄球项目奖励前12名。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曲棍球项目的第9名至12名和棒球、垒球、水球、橄榄球项目的第7名至12名须在各项目天津市决赛阶段比赛开始前排定,具体办法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参赛队伍数量不足奖励名额的,按照实际参赛队伍数量奖励;其它项目有11名(含)以上运动员(队)参加决赛的,奖励前8名;有8名至10名参加决赛的,奖励前6名;有6名至7名参加决赛的,奖励前3名。
(二)获得各项目比赛前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和奖励证书;获得其它名次者只颁发奖励证书。
(三)设“创世界纪录奖”和“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七、公布比赛成绩
比赛成绩包括各单项比赛结果,依据赛会竞赛日程每日公布比赛成绩。
八、技术官员
(一)资格赛的技术官员(含技术代表、仲裁和裁判员等)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选派;决赛的技术官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确定。
(二)各项目技术官员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4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因赛前准备工作需要提前报到的人员,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三)技术官员正式报到至离会期间,组委会将负担其食宿、差旅、市内交通、工作补贴等相关费用。
九、兴奋剂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已经获得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认可的医学部门出具女性证明书的运动员,可予以免检。
十、代表团团旗
各单位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识。
十一、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